发布时间:2025-06-12 | 新闻来源: | 内容分类:政府在行动
多家媒体聚焦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布体制机制、公共服务领域5项制度创新经验,包括跨省域综合性协同立法、行政执法跨省域“类案参照”、跨省域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等。
上海电视台报道全文详见:
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毗邻地区可能因为所属省域不同,而行政执法标准不同。那么案件办理的依据、裁量基准等手势能否一致?5月16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发布今年首批5项制度创新经验,面向全国复制推广,其中行政执法跨省域类案参照为首创。
位于苏州吴江区的一家公司,此前擅自向市政污水管道排放污水,按照苏州相关条例面临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距离企业直线距离不到20公里的上海青浦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罚款要达到20万元。为了让案件办理的依据、流程、裁量基准的手势尽可能一致,两区一县的执法人员多次研讨。

李文峰苏州市吴江区水务局行政执法科科长:
涉案区域位于元荡、太浦河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重点保护河湖的周边。参考借鉴了示范区其他地区的有关规定和裁量标准,最终决定在裁量标准范围内处以14万元的罚款。
目前在处理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车辆超限超载等方面,示范区两区一县行政执法部门遴选18个典型案例编制形成工作书。这样一来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三地的行政执法标准能逐步趋同。

赵文晓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
(此项制度创新经验)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压缩行政裁量权的弹性空间,有效解决了此前因执法标准差异较大导致的争议。

高扬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政策法规部部长:
通过类案类判的方式,让执法能更加协同,最终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让老百姓心里算得清楚,让企业家明明白白。
吴江案例详情:
某日,区水务局接到相关部门的移送函告:某工业企业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三个污水收集池污水主要污染物指标远超标准限制,随函附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水务部门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新增生产线后,未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增加配套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清洗产品、清洁车间地面的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该公司的排水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持续的时间长,排出的污水主要污染物指标远超标准限制,参照《苏州市水务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应条款执行标准第3点,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案涉区域位于元荡、太浦河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重要保护河湖的周边,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办法》,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多次和毗邻地区水政执法机构研判协商,区水务局最终决定在裁量范围内处以14万元的罚款。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青浦、吴江、嘉善三地水务部门办理类似案件实现同等处罚提供了案例支撑,也为三地水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裁量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