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全区住房保障覆盖面,更好地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苏住建保〔2016〕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和困境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23〕164号)、《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住建保〔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24年度吴江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入标准
2024年度收入标准执行苏州市收入标准,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115 元以下,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295元以下,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5270元以下。
二、调整发放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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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家庭类型(家庭人均月收入) |
租赁补贴标准 (元/人·月·平方米) |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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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户 |
2人户 |
3人户及以上 |
保障面积内 |
超面积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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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家庭 (1115元及以下) |
74.8 |
46.9 |
36.7 |
0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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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1116元~3295元) |
47.4 |
30.4 |
24.6 |
9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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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偏低收入家庭(3296元~5270元) |
28.3 |
18.9 |
15.6 |
12.6 |
18 |
三、其他有关审批事项
1.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审核参照《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2.按照便民减证相关要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以及符合吴政发〔2008〕80号文件中第八条第二款条件的家庭,审批部门在计算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时,可参照最低收入家庭一栏。
四、审批时间节点
为确保住房保障对象能及时享受到保障,请职能部门严格按下述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审核步骤:
1.对2023年通过核准、2024年拟继续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各区镇、街道职能部门务必在2024年的6月底前完成审核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核过程中须注意申请人姓名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民政部门应在2024年8月底结束收入审核,及时报至区住建局。
2.2024年度新增的住房保障家庭,各区镇、街道职能部门应当在10月底前完成审核并上报区民政局。
上述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以上未及事项,仍按照以前年度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