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里镇、江陵街道,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吴江开发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开发区党工委2025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江开发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吴江开发区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区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吴江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吴江开发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搬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和省、市、区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搬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并明确资金来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搬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同里镇人民政府和江陵街道办事处为各自辖区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搬迁人”),负责制定搬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统筹推进辖区内相关工作。镇(街道)确定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房屋搬迁涉及的评估、测绘、拆迁、房屋拆除等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章 搬迁补偿
第七条 搬迁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确定搬迁补偿房屋合法有效面积。
第八条 房屋搬迁补偿评估价格的标准时点,以搬迁项目启动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以下简称“低进低出”)标准和计算方法:
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各类搬迁补偿,以被搬迁房屋合法有效面积补偿为原则,具体补偿项目如下:
(一)房屋重置评估价。房屋重置评估单价(结合成新率)×合法有效面积。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由搬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
(二)房屋装修评估价。按市场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折旧计算。
(三)房屋区位补偿。72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四)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搬迁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搬迁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补偿价格评估。
(五)辅助补贴。(详见附件)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以下简称“高进高出”)标准和计算方法:
被搬迁房屋价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市场比较法具体补偿项目如下:
(一)房屋市场评估价。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合法有效面积。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由搬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
(二)房屋装修评估价。按市场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折旧计算。
(三)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搬迁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搬迁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补偿价格评估。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视房屋登记用途)。
(五)辅助补贴。(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搬迁项目确定或公告后,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新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新增人员,房屋搬迁特殊奖励金不再缴纳到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置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加发失宅补贴待遇,应统一以一次性货币化形式奖励。被搬迁人为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人员的,其奖励以搬迁特殊奖励金形式一并列入搬迁协议中。上述人员中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章 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统筹采取产权调换、房票安置、货币化安置、异地迁建等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定销公寓房的市场评估价互结差价,评估价格时点以项目实施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二)房票安置。依据被搬迁房屋的货币化安置金额,出具房票给被搬迁人。房票原则上只能用于购买房源库内的商品房或定销公寓房,当被搬迁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尚有余额的,经搬迁人审批同意,被搬迁人可向搬迁人申请兑付房票余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搬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三)货币化安置。搬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搬迁人。
(四)异地迁建。搬迁人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异地迁建安置模式,采取“成片统一代建”或者“零星村民自建”模式。
第十四条 具体安置方式由同里镇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搬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第十五条 搬迁以户为单位,原以宅基地审批方式取得的住宅房屋,一户安置基准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市场评估价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市场比较方式,对各片区同类房屋(虚拟安置公寓房)进行采样评估,并定期发布。
第十七条 “低进低出”安置基准面积及价格
(一)安置基准面积
以户为单位核定被搬迁人安置基准面积,计算方式如下:
(1)原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以原宅基地审批面积为基准。由搬迁人根据区级搬迁相关政策认定。
(2)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3)在原合法有效批建面积基础上,符合认定条件的净增人员可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二)安置基准价格
房屋重置价+区位价(720元/平方米)=搬迁安置基准价。
(三)优惠购房面积
被搬迁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安置优惠购房面积的,在安置基准面积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配房)面积,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30平方米(不超过30平方米)面积,按定销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
(四)“低进低出”房票计价规则
房票票面金额为定销公寓房(虚拟安置)总价。计算公式:
房票票面金额=安置基准面积×(定销公寓房回购市场评估价-搬迁安置基准价)+优惠购房面积×(定销公寓房回购市场评估价-优惠购房购买价)
第十八条 “高进高出”安置基准面积及价格
(一)安置基准面积
以被搬迁人合法有效产权证面积,核准安置基准面积。
(二)“高进高出”房票计价规则
房票票面金额=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九条 户口在搬迁区域内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且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房屋搬迁中涉及需要分户安置的,分户条件参照区级相关规定,结合被搬迁区域实际情况认定安置。
第二十一条 可认定为安置对象的户口在册人员,按照吴江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建设和搬迁中农村户籍在册人员的认定意见》(吴委农〔2015〕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被搬迁区域实际情况,由搬迁人组织开发区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认定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及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标准按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村庄撤组或其他原因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开展搬迁安置工作应分情况处置:
(一)被搬迁人未享受过“低进低出”政策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低进低出”政策。
(二)被搬迁人已享受过“低进低出”政策的,只能执行“高进高出”政策。
第二十四条 被搬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搬迁人在同一搬迁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省、市、区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若上位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本办法相关内容同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吴江开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开发区建设局承担。
附件:
辅助补贴内容及标准
1.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对房屋被搬迁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搬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基准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发放。对选择存量商品房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被搬迁人,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止,并增加两个月的装修过渡安置补偿费。
3.被搬迁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水、电初装费等按项目启动时点实际价格给予补偿。
4.搬迁奖励
由搬迁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在协议中具体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