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松陵街道住宅类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陵街道住宅类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松陵街道住宅类直管公房管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结合松陵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陵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
第三条 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松陵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住宅类直管公房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包括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修缮等,具体经营管理可采用委托管理形式,由受托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条 住宅类直管公房实行标准租金租赁与协议租金租赁分类管理。按照合同租赁,不实行分户。
第六条 承租人租赁直管公房,应当与管理部门(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身份信息、房屋的坐落、使用性质、租住面积、租赁期限及租金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第七条 以承租代表名义租赁的直管公房,承租代表与管理部门(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但承租代表不单独享有承租人权利。
第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租。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租金,如逾期不交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标准租金按照现行管理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租金调整或房屋状况变动的,应按新租金标准计租。
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原则上要与市场租金接轨。
第九条 标准租金租赁的住宅类直管公房,租赁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承租人更名:
(一)原承租人死亡;
(二)原承租人夫妻离异涉及公房承租人变更;
(三)原承租人他处有住房且户籍迁往他处。
第十条 申请承租人更名的,变更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仅限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若原承租人的子女有部分已死亡的,(外)孙子女可代位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只能为一人;
(三)申请人非正在享受吴江区住房保障政策人员。
第十一条 承租人更名的办理方式
(一)原承租人死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其配偶申请变更为承租人的,经审核后可直接办理更名手续。其余变更承租人情形的,须征得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一致同意,并提供同意更名的具结书。
(二)原承租人夫妻离异。因夫妻离异变更承租人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承租人签字确认的具结书或法院执行裁定文书。
(三)原承租人他处有住房且户籍迁往他处。变更承租人须征得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一致同意,并提供同意更名的具结书。
(四)若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法就变更承租人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人申请变更为承租代表,并提供共同签订的推荐承租代表的具结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需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申请人(承租人或承租代表)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③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材料或离异证明材料;④原租赁合同;⑤已缴清租金凭证;⑥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⑦具结书;⑧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承租人更名程序
(一)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受托管理单位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若申请人或相关人员无法到达现场签字确认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具结书或委托书或通过远程实名认证完成确认手续;
(二)受托管理单位审核,报管理部门确认;
(三)办理更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直管公房进行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等,并根据房屋现状和季节特点,做好防汛防灾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完善管理台账及相关信息,实行一房一档。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安全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入户检查、养护维修;
(二)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等要求使用房屋,不得进行各类违法搭建;
(三)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给他人使用;
(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承租人应按照法律及租赁合同规定承担消防安全、安全管理等相关责任,及时处置并报告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迅速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七)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传统民居中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须遵守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实际使用直管公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因自行装修或者安装的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承租人未处理而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承租人需要对直管公房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先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进行装修备案。若租赁期满不继续承租的或者不符合承租条件被收回的,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对承租人装修费用不做任何补偿和赔偿。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修缮按照先急后缓、合理安排的原则实施,原样原修,确保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对属于文保单位等直管公房,修缮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直管公房主体结构(屋面、墙体)出现自然损坏的,承租人须及时上报管理部门核实,由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修复和承担费用。
非主体结构(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出现损坏的,承租人应自行负责修复和承担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应积极配合直管公房修缮。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维修,所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出现危险情况不能继续使用时,受托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搬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如因承租人原因不及时搬离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直管公房转租条件的,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区直管公房转租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被征收或协议搬迁,自征收决定或搬迁通知发布之日起,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按照区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违反上述第十六条中任一情形,经受托管理单位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纠正的;
(二)租赁期限届满因承租人原因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超过六个月的;
(三)拖欠租金累计一年以上的;
(四)承租人去世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未按照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或不符合第十条申请人变更条件的;
(五)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承租权的;
(六)经鉴定属于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七)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征收(搬迁)房屋的;
(八)因文物保护需要,需腾退房屋的;
(九)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六)(七)(八)情形,相关补偿根据租赁性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收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书面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公告告知;
(二)收回租赁合同,无法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三)发布招领公告,妥善处理房屋内的遗留物品;
(四)验收房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直管公房。非法侵占直管公房的,责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陵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承租人更名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