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倪佩韦: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倪佩韦提出撤销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变更登记的申请。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及决定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9日,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东由苏州超美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倪佩韦变更为李占山、倪佩韦,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由张瑞变更为李占山。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进行调查取证,于7月18日向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我局对该笔业务登记中倪佩韦的签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23年10月9日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上并非倪佩韦本人签署,基于以上证据,2025年9月15日,我局向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倪佩韦分别邮寄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告知书14号。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邮寄的回复函,对该笔撤销提出异议。2025年10月7日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我局补充邮寄了异议相关证据,2025年10月21我局向汾湖高新区科技和招商局发函核实异议相关证据,并于2025年10月29收到汾湖高新区科技和招商局答复。
上述调查取证的内容证明了以下事实:
1、倪佩韦于2023年11月10日对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变更登记内容已知情。
2、倪佩韦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公开场合使用包含苏州超美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变更后登记信息的ppt,应视为对该笔变更登记内容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基于我局调查核实到的事实,申请人所申请撤销的行政许可不存在以上任一情形,故决定不予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