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唐盛建材有限公司、查福康: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收到查福康提出的被冒名登记为苏州唐盛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的撤销申请,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苏州唐盛建材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0年8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登记股东为查福康、梁尤霞,法定代表人查福康,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查福康出资的51万元,是从查福康个人银行账户转入公司验资账户,我局认为无证据证明其被冒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基于我局调查核实到的事实,申请人所申请撤销的行政许可不存在以上任一情形,故决定不予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数据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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