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整理罚没物品仓库时,发现若干涉渔工具无人认领。涉渔工具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根据《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第四十条、第六十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吴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并提供下列证据:个人身份证、涉渔工具合法有效证明,逾期未接受调查并提供合法证明材料,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对上述涉渔工具进行处理。
附件:1.
垂钓竿清单
2.
刺网清单
3.
撒网清单
4.
线竿清单
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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