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局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涉及民政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吴江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应遵循“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其他事项审慎主动公开”和“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内容)
民政局政务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民政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包括分管领导、职务、工作职责、联系电话、邮编、办公地址等信息。
(三)民政局主动公开目录中全部事项信息。
(四)民政局相关事项的办理流程。
(五)其他应公开的民政局政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建立目录、类别与范围)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的公开范围。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不予公开: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公开方式)
应当充分利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gwj.gov.cn)和“吴江民政”微信公众号做好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时,结合政务电视、广播、报刊、办事大厅、宣传栏等信息公开方式,确保群众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民政局相关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民政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科室应当依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九条 (明确责任)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逐岗位、逐环节明确政务公开责任人,建立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强化政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条 (发布机制)
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机制)
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发布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落实承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审发的“三审”制度,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应按照保密审查机制和审核程序的要求,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真实、及时、有效、准确、安全等审查,审核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公开的政务内容,不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健全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草拟公文、制订会议或其他政务信息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注明理由。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政策解读机制)
建立政策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文件和重大举措出台,要及时组织准确解读,介绍政策出台背景、重要性和必要性,解读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重大政策出台后,要结合落实情况,解读政策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加强解疑释惑,让公众及时知晓、理解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十四条 (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
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听证会或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力度,对重要舆情要形成监测报告,及时转办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决策公开机制)
落实开放式行政决策机制。事关重大公共政策、群众切身利益、重大民生项目的决策以及普适性规范性文件,要邀请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人员要求)
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业务骨干。
(二)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三)熟练操作计算机,熟悉政务公开工作流程,熟悉网上信息录入工作,包括信息公开过程中进行的信息收集、筛选、整理、审查、复查、录入、回应等工作。
第十七条 (强化业务培训)
加强政务公开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信息更正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