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举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杰):
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察令字[2025]第31号)。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察令字[2025]第31号)。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察令字[2025]第31号)。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拒不履行本指令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根据有关国家信用管理规定,纳入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和联动惩戒。
附件:
改正指令书(举峰)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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