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行不逾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闯):
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察罚告字〔2025〕第2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察罚告字〔2025〕第20号)。
你单位可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州行不逾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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