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炫(江苏)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晓峰):
2025年8月6日,我局在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你单位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实际经营,无人在场;10月21日,你单位实际经营地吴江区长安路商会大厦北楼1403室大门紧锁,无人在场,无法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察罚告字〔2025〕第3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上述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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