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举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杰):
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办公,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人社察罚字[2025]第3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人社察罚字[2025]第32号)。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706678011120100448577,账户: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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