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国产成人自拍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国产成人自拍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某蛋糕店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3月29日在网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8日在美团购买的蛋糕,回来后发现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该局做出的答复为商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局做出的答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性案例41号》2014第337号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只认定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并没有指出该违法商家以及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违反哪条法律法规,并且做出的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并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以及参照法律。另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案涉产品安全风险较小,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等;2.危害范围较小,包括区域范围,受众范围等;3.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4.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6.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7.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一点,商家违法时间持续较长;第二点,危害后果并没有消除或者减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三点,商家在受到投诉举报时并未第一时间对受害对象做出退款责任,也并未与危害对象达成和解,不适用于减轻和免于处罚情形。申请人主体合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商品照片、举报详情;2.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内容为“我在美团上买的蛋糕,到货之后发现这个蛋糕上面插了羽毛和珍珠,经上网查询后得知,羽毛不属于食品原料,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能与蛋糕直接接触,违反食品安全法。另外商家提供的蜡烛以及一次性餐具无任何资质,属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参照普宁监处罚(2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单后,经核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举报人购买到的产品为当事人售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店内玻璃展示柜内摆放有两款带有皇冠、羽毛等装饰的蛋糕,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将这两款蛋糕撤出了展示柜并在美团店铺内下架了这两款蛋糕。当事人店内的蜡烛和一次性餐具为随蛋糕附赠,是当事人分别从拼多多和淘宝店铺购买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订单信息、产品标签信息和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在美团店铺页面中补充了相关的产品信息。被申请人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引用法律条款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中明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派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对被举报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及现场证据提取,根据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店内玻璃展示柜内摆放有两款带有皇冠、羽毛等装饰的蛋糕,皇冠装饰和羽毛装饰均为当事人从某拼多多店铺购入,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订单信息。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将这两款蛋糕撤出了展示柜并在美团店铺内下架了这两款蛋糕。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流程合法合规。
当事人店内的蜡烛和一次性餐具为随蛋糕附赠,一次性餐具是当事人从某淘宝店铺购入,蜡烛是当事人从某拼多多店铺购入,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订单信息、产品标签信息和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该蜡烛和一次性餐具在购入时为大包装,包装内附有相关的产品信息,一般根据购买蛋糕的顾客需要拆零后按需按份提供。因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蜡烛和一次性餐具的外包装无完整产品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在美团店铺页面中也补充了相关产品的信息。
当事人在销售的蛋糕上摆放羽毛等装饰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二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为五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过此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本案危害后果轻微,后台显示的涉案蛋糕当月(2月份)销量数据为0,结合被申请人未接到反映因食用被举报人涉案产品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亦未接到申请人反映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下架涉案两款蛋糕产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的。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中严格依规进行核查及告知,已依法履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批办单、举报单、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商品照片;2.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现场照片、商品照片、合格证、标签信息、交易记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情况说明;4.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5.立案延期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反馈信息记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在被举报人网店购买的蛋糕上面插了羽毛和珍珠,羽毛不属于食品原料,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举报人提供的蜡烛以及一次性餐具无任何资质,属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2月12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立案期限15日。2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当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于2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批办单、举报单、举报详情、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商品照片、身份证;2.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现场照片、商品照片、合格证、标签信息、交易记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情况说明;4.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5.立案延期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反馈信息记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首先,被举报人能够提供相关涉案物品的购买记录以及合格证、标签信息;其次,被举报人及时将该蛋糕撤柜并在美团店铺下架,同时将附赠物品和标签信息在美团店铺上予以说明和展示;再次,该蛋糕销量较少,且未发生因食用该蛋糕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食用该蛋糕导致身体不适;最后,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据此,被举报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国产成人自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举报某蛋糕店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