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国产成人自拍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国产成人自拍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国产成人自拍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2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大药房,被申请人于2月14日收到后告知不予立案。该告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依据是“无法证明违法行为”,但所谓的“无法证明违法行为”并非不予立案的法律适用依据,有无违法行为是被申请人去调查,然后认定是否违法,而不是让申请人证明,因此不予立案属于法律错误。再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未尽到全面客观搜集证据的责任。案涉产品的注册信息与实物不符,标注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仅仅是给药使用的给药器,应该是一个空的装置,不应该有内容物,有就违法。被举报的药店应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发现其问题,并不予上架销售。但本案中,药店上架销售说明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该产品内的粉末属于未经注册的产品,不是违法轻微,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于法无据。故被申请人未依法没收违法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2.商品及订单详情、外卖小票、商品照片;3.关于投诉举报国产成人自拍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处理的回复;4.青岛行政处罚决定书;5.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来信,来信内容为“因为生活需要,我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美团店铺购买了一个某医生痱子粉型粉末给药器,支付24元,订单号:****************。该产品标注名称:粉末给药器,标注预期用途:用于对患者体表和自然腔道局部给药,不用于皮下给药和静脉给药,不包括阴道给药器。使用方法:外用,用粉扑沾上适量爽身粉,沐浴或更换尿布擦干水分后轻抹于宝宝皮肤,特别就颈、背、腋下及皮肤皱褶处。生产企业名称:山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编号:晋临械备********号,生产日期:20230303。该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是给药器,经备案的给药器仅为给药装置,应为空瓶。但实际收到被投诉举报人发来的一盒痱子粉末,里面粉末属于化妆品,没有任何注册、审批信息,是冒用给药器虚假生产化妆品痱子粉,属于无证特殊化妆品,无法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法要求赔偿,谢谢。依法处理。”被申请人接到该信件后,于2月19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信件中涉及投诉部分进行受理,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2月2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1.被投诉举报人购进涉案某医生痱子粉型粉末给药器时索取了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凭证、备案信息表、产品技术要求,留存了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2.被投诉举报人立即下架涉案产品;3.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经核查,因举报内容中涉及产品的违法情形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针对投诉内容,经组织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故被申请人于2月28日依法终止调解。3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内容为“杨某某:针对你投诉举报事项,本局回复如下:1.投诉事项,经调解,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我局依法终止调解;2.举报事项,经核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备案凭证等索证索票资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你举报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为避免纠纷,已对该款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建议您向涉案产品生产所在地监管部门反映问题。谢谢!如对本回复不服,可于收到本回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国产成人自拍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询邮件轨迹,申请人于3月5日对上述邮政快递信件予以签收。
二、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于2月19日受理该投诉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依法终止调解,并于3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书面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故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投诉受理、终止调解告知职责。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月14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核查,依法于2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3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书面告知申请人,均已按规定履行了核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的职责。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5年2月20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涉案某医生痱子粉型粉末给药器的备案凭证、备案信息表、产品技术要求、进货票据。经查,备案信息表上写明了涉案产品的型号/规格:Ⅰ爽身粉型、Ⅱ痱子粉型;10g/袋-500g袋(100g/瓶-500g/瓶)。故被投诉举报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备案产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受理短信截图及发送成功回执;2.现场笔录;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店铺负责人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4.店铺照片、商品货架照片;5.商品下架记录;6.山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单、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备案信息表;7.国药控股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清单;8.投诉调解情况说明;9.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18日通过美团平台在国产成人自拍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店铺“某大药房”上购买“某医生粉末给药器(Ⅰ型爽身粉)”。后申请人以该商品与其备案的“给药器”不符、内置粉末无注册审批信息即属于无证特殊化妆品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月14日收到,于2月19日受理该投诉并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核查,因举报内容中涉及的违法情形不成立,且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终止调解。3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书面告知“针对你投诉举报事项,本局回复如下:1.投诉事项,经调解,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我局依法终止调解;2.举报事项,经核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备案凭证等索证索票资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你举报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为避免纠纷,已对该款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建议您向涉案产品生产所在地监管部门反映问题”,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2.商品及订单详情、外卖小票、商品照片;3.投诉受理短信截图及发送成功回执;4.现场笔录;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店铺负责人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6.店铺照片、商品货架照片;7.商品下架记录;8.山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单、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备案信息表;9.国药控股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清单;10.投诉调解情况说明;11.不予立案审批表;12.关于投诉举报国产成人自拍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处理的回复;13.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举报商家应被申请人核查要求,提供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备案信息表、生产企业产品技术要求及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等材料,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商资质。经比对,与案涉商品为同一批次,与其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等信息一致,且备案信息表中写明“型号/规格:Ⅰ爽身粉型、Ⅱ痱子粉型;10g/袋-500g袋(100g/瓶-500g/瓶)”。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商家存在申请人所述的销售与备案不符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应当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调查、告知等职责,并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国产成人自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举报国产成人自拍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