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58号)和《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宣布失效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为:1.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吴住建规〔2023〕1号);2.《关于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通知》(吴建房〔2005〕51号);3.《关于印发〈吴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吴建施〔2009〕1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与砂浆试块管理的通知》(吴住建规〔2011〕9号),均因涉及的内容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而全文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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