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规定》和《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我国自1986年开始设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1995年,国家统计局、原人事部印发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上述文件在规范评价程序、客观科学评价统计人员、提升统计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在条件标准、评价使用和考试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渐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需要修订完善。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科学评价统计人员专业水平提供了基本遵循。随后,国家统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落实改革任务,组织行业专家多次研究讨论,总结各地经验,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吸收采纳各方意见修改完善,于近期印发实施。
二、《规定》和《实施办法》主要做的修订内容
一是完善职业资格考试评价机制。统计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职称评审后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要求一次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调整为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后参加职称评审年限从3年调整为5年,进一步提升了职业资格评价的科学性。
二是完善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服务机制。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广电子证书等便利化服务。从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明确单独划定相关地区考试合格标准的机制,明确划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当地当年度职称评审使用标准的机制。
三是完善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明确了与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统计相近专业职称的报考衔接政策;与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评价衔接政策;与精算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其他职业资格对应衔接的政策;应用统计专业硕士的免考政策等。
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范围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可对应初级或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一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