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更新活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江苏省首部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本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条例》共分四十九条,设总则、规划和计划、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附则七章。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为贯彻落实上级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部署。明确城市更新的适用范围、更新原则,对部门职责予以细化。创新加入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和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统等保障性措施,鼓励物业权利人实施自主更新和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健全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共五条,落实“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的要求,建立“体检问题-生成项目-推动实施-全面提升”的工作机制。以城市体检作为综合抓手,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资规等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由市、县级市(区)的住建部门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共四条,主要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流程。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十三项要求,住建和资规等部门要明确更新导向、技术规范等,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并对实施主体的确认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程序给予细化。
第四章保障措施共十三条,主要从政策、资金、土地、规划、设施配套等多方面对城市更新提供保障。统筹利用各级各类资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土地供应和价款以及规划指标、项目审查等内容进行政策支撑。
第五章特别规定共两节十二条,包括低效产业用地更新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两方面。低效产业用地方面,鼓励通过集中更新、混合用地、分割转让节余土地、不增收增容土地价款和增加配套设施等措施,促进低效产业用地的有效整合与开发,同时支持高标准厂房建设和工业上楼,以创造高品质、定制化、经济性的产业新空间。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强调“融合更新”“历史建筑更新利用”,在城市更新中平衡历史文化保护和现代发展需求。强调保护优先,同时允许适度灵活调整,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点状布局且确需整体组合供应的地块,可以将各地块规划条件和整体规划条件一并作为供地条件。同时提出使用现代技术和创新方法解决问题。明确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使用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从政府部门监督、公众监督、人大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为《条例》实施日期。
二、条例的意义与影响
《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苏州多年城市更新实践经验与创新成果的总结提炼,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以法治手段破解城市发展瓶颈。条例科学界定城市更新实施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构建系统完备的政策保障体系。通过政策创新实现“保民生、促发展、优治理”的多重目标,推动苏州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型,为全国城市更新提供了可复制的“苏州样本”。

